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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与开设赌场的江某等人相识,其在江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上赌博输钱后,即在该赌场上放高利贷营利,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向他人提供赌博资金的,以赌博罪的共同犯罪处罚,但本案江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不是赌博罪,能否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

刑事辩护 2018-09-01 1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 开设赌场,指的是为他人赌博设立赌场,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看来,只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为赌场是为他人设立赌博场所的行为,其行为恶性比赌博更大,因此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此外,开设赌场的量刑幅度有两档,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另一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但后者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此外,应该引起重视的是,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当然也不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这是为了避免一棍子打死的局面,充分区分娱乐活动和开设赌场的行为性质。
  • 赌博、开设赌场、赌场放高利贷均涉嫌犯罪,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应向事发地(赌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属地管辖的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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