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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女儿,当初是未婚生子的,也没有啥手续,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最近他以看孩子的名义把孩子偷偷抱走了,出生证在我这,我想要回孩子,该怎么办当初是未婚生子的,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我想要回孩子,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4-10 2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男女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未婚生子通常是其生父生母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孩子。
    在法律上,像这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受到歧视。其实,非婚生子女是其父母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与孩子没有关系。
  •   一,不罚款:  1,未婚生子,一般需要按照当地的计生政策,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不是罚款);  2,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一次性缴纳的,可以分次缴纳。  二,非婚生子女户口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对于不够年龄所生的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  2,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3,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共有的房产归属于子女,且已经签署离婚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必须遵守和履行。也就是说,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单方面出卖该房产。
      同时,如果一方已经单方面出卖,另一方可以选择起诉,并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将该卖房款存于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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