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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和人签了股份转让协议,但一直没有收到钱,我想问一下,这份协议还能算数吗

离婚 2020-04-07 19: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
    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
    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
    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 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除非公司的债权人同意该债务有其他人承担。在股权转让中,通常情况下会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有出让方承担。这个约定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公司的债权人。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公司应承担,公司承担之后可以向出让人追偿。
    二、规范的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已经考虑了公司的债务问题,就不会涉及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务承担
    例如公司有100万元债务,现有资产1000万元,100%股权对应的实际财产价值为900万元。
    这100万元债务在受让人确定股权价格时,考虑进去的话,则100%股权的价格为900万元,而如果未考虑进去将股权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就涉及该100万元承担的问题了。
    所以公司的债务应该是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考虑的事项。
  • 例如:车牌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车牌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车牌可以通过对XX车辆的车牌号查询找到该车的归属地,罗列他的违规操作,提高车辆驾驶员的道德意识。  车牌号的第一个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省的简称:如四川就是川,北京就是京,重庆就是渝,上海就是沪,广西就是桂......;第二个是英文,代表该车所在市一级代码:一般按照这样的规律,A是省会,B是该省的第二大城市,C是该省的第三大城市,依此类推。
    (具体参见资料)然后就是后五位,一般按照这样的规律,如果是在该省该地区上的第一个车牌,从理论上讲车牌后五位就是00001,如果是第8965位车主,车牌的后五位理论上就应该是08965,如果车牌超过了数字的容量,就是第十万位时,就从第一位开始用字母A,后面用0001至9999,用完后第一位改成B再跟0001至9999,依此类推,也就是说,如果车牌号越大,说明车越新,前面的英文字母越靠后,说明车越新,这就是一般规律。
    黄色牌号代表大车,蓝牌代表小车,黑牌代表外资企业或者是大使馆的车,军车的牌号是按军队的编法编的,与地方车不一样,但是都是白底红字,警车与地方车的编法基本相同,只是最后一位不是数字,而是改成了红色的警字。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是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二是车辆发生火灾、爆炸;  三是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车辆损失;  四是车辆遭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五是在车辆有驾驶人随船照料的情况下,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以上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失。
  • 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
    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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