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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岗的情况出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是否应当按照待岗之前正常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

劳动纠纷 2020-04-19 1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资计算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
    被受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应按时交纳仲裁费用,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 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 调岗降职降薪,属于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并试图变更工资报酬,可直接按《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按工作年限(6年)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按合同上约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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