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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驻马店XX。 因为在北京打工一个多月家里有事,所以必须回家。 我辞去了公司的上司,又去了之后扣工资,我该怎么办呢? 我可以退还工资。 我在说希望你帮助我。

合同纠纷 2020-05-01 00: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正常辞职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员工辞职,强行走人,公司不批,工资还能拿到。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
    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 公司行为不合法。法律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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