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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以前的拆迁补偿只有20平方每人,然后根据政策加平方,但是因为帐户不在当时,属于财产,没有帐户,可以享受加平方吗?

拆迁补偿 2020-04-14 12: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享受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由新《条例》规定。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 您好!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 户口本只是人口管理的证明,他迁入户口并不能改变任何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家产,亦即所谓的继承。继承是遗嘱优先,兼顾法定。
    所以,与户口有没有关系分三个情况:
    1、有无遗嘱。
    2、没有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和风俗。
    这两个与户口没有关系。
    3、与户口有关系,就是遗产中是否与户口有关联的财产,比如分红/拆迁补偿等,这个是与户口挂钩有可能是被继承人取得占有。
    所以要加以区分。与户口挂钩的部分,并非就一定属于遗产。
  • 无论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在国家层面,《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就属于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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