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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2日至24日,我被非法拘留52小时,3个月内我依法复审,xx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06年对此提起了行政诉讼,在第一次审判之后,驳回了起诉?第二次审判之后,上诉是否不公开?

行政诉讼 2020-04-22 1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诉的程序条件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关系问题。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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