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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号,在集体闲置土地上经村委会批准盖房屋三间共50平米,作为自谋生路经营所用(早点 有经营执照,完税),现因房屋破损危险,我于春节期间将房屋在原有基础上重新修复,近期所在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通知此建筑为违法建筑,要求将其全部拆除。请问律师我是否有该房屋的使用、经营权?该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1 13: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违法建筑,城管相关部门是可以限期拆除或者强制拆除的。
  • 以重新申请在宅基地建房为例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 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集体村民可以在经合法审批的条件下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但是需要有手续,并且在规定范围内建筑,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否则属于违建,应当被拆除。
    2.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相邻不动产的各方更应该相互尊重,保持睦邻友好关系。
    3.集体村民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依法承包土地进行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承包合同的成立设立。
    4.如果承包地被他人非法占用,受害者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要求侵害者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如果有损失,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发生争议,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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