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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晚婚晚育的双胞胎孕妇,单位有生育保险和社保、医保。请问,可以请几天产假?晚育者是不是另外可增加30天的假?产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保险纠纷 2018-09-01 14: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产假期间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生育保险金的方式是通过单位经办人员,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把出生证明,住院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等等必要的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中心办理。n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n  
    二、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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