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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汽车贷款是从2017年6月开始的,应该从6月开始,我没有收到信用卡,7月我还了2600元,8月我还清了这几个月的全部欠款和违约金,利息,汽车贷款公司强行扣押,要求我支付6000元,违约7000元,贷款公司做这个合法吗?你反对吗?你好,我的汽车贷款是从2017年6月开始的,应该从6月开始,我没有收到信用卡,7月我还了2600元,8月我还清了这几个月的全部欠款和违约金,利息,汽车贷款公司强行扣押,要求我支付6000元,违约700

综合法律 2020-04-18 19: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应当得到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违约金部分,要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因为借款人逾期还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仅为利息损失。
    就是说,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则该约定对损失重复计算,应予调整,具体的处理方案应该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 高额利息:信用卡不还,持卡人将不再享受信用卡免息期,将从消费当天开始计收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按月计算复利,几万元的欠款,不到几天就会产生上千元的利息,时间越长利息越高。超过信用卡免息期不及时还款的,超过一定时间,银行会对持卡人收取更高的罚息。
  •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息24%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约定年利息36%,对于已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债务人主张按36%支付利息的,法院最高支持24%;对于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已支付、主张债权人返还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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