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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工程建设中的1-4栋工程分包给乙,如今乙沒有按期竣工,且乙沒有资质证书,甲可否终止合同。这应是合同无效吧??另乙又把1-4栋房子中的水暖安装专业分包给了丙,并与丙签署了劳务派遣合同,如今甲提起诉讼乙,规定终止合同,丙可否做为第三人,甲把工程建设中的1-4栋工程分包给乙,如今乙沒有按期竣工,且乙沒有资质证书,甲可否终止合同。这应是合同无效吧??另乙又把1-4栋房子中的水暖安装专业分包给了丙,并与丙签署了劳务派遣合同,如今甲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 2020-04-10 2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有效。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下,经过双方协调后确认和同意赔偿金额的,应该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并注明违反协议的责任承担,参照《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
    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2〕道德义务性质的;
    3〕公证的。
    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可变更、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纠纷效力待定合同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例:因赠与人行为能力欠缺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1、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现张女士名下有个人住房一套。
    2004年,张女士患脑血管病及脑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张女士与女儿张甲签署赠与合同一份,表示将名下房屋赠与女儿张甲,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同年6月,张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9年8月,张女士去世。张女士的儿子张乙在张女士去世后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并表示,张女士在2006年的时候即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司法鉴定也被确认“于2005年全年为限制行为能力”,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
    2、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2005全年期间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围内,张女士可以进行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张女士与张甲签署《赠与合同》及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民事行为,均已超出张女士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故张女士独立实施的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3、法官释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两种合同是有效的,一种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所订立的合同,另一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张女士与张甲订立赠与合同超出了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对张女士而言,该合同也非纯获利益合同,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张女士监护人的追认方能有效。
    但本案中,张女士生前并无明确的监护人,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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