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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补充条款具有法律认可吗

离婚 2020-04-21 14: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是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要通过登记来完成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协议签好之后,是没有生效的,该协议就是民法里面所讲的附条件生效的一个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如果没有离婚(经过法定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也就无异废纸了。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 协议离婚是一种快捷便利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在协议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问题没有想到的问题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那么之前的协议履行难度加大了,这该如何解决?  离婚补充协议是对之前的离婚协议的补充约定或者重新约定,既然已经是第二次约定了,那么协议双方更应慎重处理问题,如何让补充协议规范一点?在书写补充协议时应该怎么写? 经双方达成协议,现就女儿xxx抚养权变更及财产分配等事宜重新协商如下:  
    一、离婚时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双方达成一致抚养权归xx方。现因xx方工作性质及其它原因对女儿的成长不利,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将抚养权变更为归男方,女方可以随时探望,但要带孩子去哪里,必须经男方同意后方可带走。  
    二、结婚后与离婚前的共同财产  
    1、离婚时为女儿的生活环境、健康成长,xx处的一切财产归女方和女儿所有。  
    2、因女方原因,导致抚养权归男方,也同时为了女儿的生活环境、健康成长协议如下:  
    (1)女方同意出资为女儿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经达成协议,女方愿意付房屋首付房款及房屋内装修,按揭款由男方负责。  
    三、离婚后因故双方仍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期间购置的xxxx小车归女方所有,按揭部分由男方负责,并办好一切手续过户到女方。  此协议双方认可、签字按手印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商达成后无任何纠纷,双方的任何事情无权干涉。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年月日  注:因实际情况的不同,双方可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议。
  • 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合意,则可以直接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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