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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继承人死前的前任,他的配偶已经再婚,该怎么办?是他的孩子吗?

继承 2020-05-07 11: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即先确定遗产范围,再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一般为均分,但要照顾生活来源困难的继承人。  对于再婚后,已经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继承顺序的确定主要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和经济上、日常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依据。根据中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二个顺序。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袓父母。
    丧失配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失配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有配偶、子女、父母。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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