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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建设时间已超过两年,但违章建筑一直存在,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和拆除

建筑工程 2018-09-01 2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
  • 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强拆程序的详细内容如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违章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房,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房,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房,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房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房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房,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房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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