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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妇的银行卡因为民事纠纷而被冻结,所以他妻子的贷款会影响贷款的批准吗?

银行 2020-04-30 12: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  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
    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取得房产证只是时间上的早晚问题。因此,该房产理应属于买受人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也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在结婚前一天取得房产证的,即是个人财产,而在结婚当天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对于买受人而言,既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承担月供款的行为,属于一方承担了房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取得物权的行为。
    由此在双方离婚时,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构成债务关系,应将另一方已经承担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  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物权所有人。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产交换价值的升高所造成,增值部分当然归产权人所有。
    一方在没有成为产权人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替产权人还了债就取得房产的增值收益。不然,如果房价下跌了,那么是否能要求共同偿债的一方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呢?如果这样做,显然是荒唐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个人婚前财产非经双方约定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精神。
  •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
      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完,双方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场价以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
      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减去未还款本金(不含利息)。
  •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
    银行冻结资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银行无权自行冻结客户的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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