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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提出的《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只要次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不能对异议进行审查,而应该裁定终止对第三人的执行,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请问律师后期是否有过改动?改动的依据是?A执行法院不能对异议进行审查,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是否有过改动?

继承 2020-04-28 20: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天之内作出裁定,给予答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关于民间借贷法院强制自行的具体解答如下:  
    一、如果双方对借贷关系没有异议,只是对还钱时间或方式上有争议,那可以申请法院的督促令。
      
    二、如果双方对借贷关系本身就有异议的。那就只能诉讼处理了。
      
    三、起诉,然后赢得官司,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最好在提起诉讼前,就摸清对方的财产。
    最好是银行的存款情况,以便法院及时冻结对方的财产。防止其转移。
      
    1、你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你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以上情况,法院一般会要求你提供自己的等额财产进行担保。
      
    3、胜诉后,法院就可以直接执行你要求财产保全的对方财产了。
  • 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于案件作出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在没由异议的情况下,判决生效已先后,就应当对于判决的事项进行遵守和施行。但是某些情况下有些当时人并不会去遵守判决的内容,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此时,另一方当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
  •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即只要债权人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
    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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