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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于2007年5月14日签署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另外协议书标明彼此若有毁约,需交给另一方全年度年租的10%为合同违约金。10月8日房主以欲售卖房地产为由,规定我于11月15此前搬离,并否定自身毁约。房主个人行为是不是毁约?如果是房主毁约,怎样认为我的支配权?我和房东于2007年5月14日签署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另外协议书标明彼此若有毁约,需交给另一方全年度年租的10%为合同违约金。10月8日房主以欲售卖房地产为由,规定我于11月15此前搬离,并否定自身

房产纠纷 2020-04-18 0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东违约的,国家是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的。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违约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根据租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房东违约造成租房人损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租房人的具体损失来确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违约赔偿需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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