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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在宁波生活了九年,因为没有当地户籍,想在这里离婚,可以吗?是自愿离婚的

离婚 2020-05-04 01: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地讲:我要拆你的房子,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补偿你,而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我按照每个人多少钱补偿你。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所继承的遗嘱若有明确约定只归继承者所有,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跟户口是没有关系的,关键在以下几点:
    1、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般未办过婚前财产公证的都视为婚后共同财产,有其他所有权依据的除外,即房产证等其他所有权证明。共同财产参与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
    2、财产分割时,一般以平均分配为依据;如一方有过错在先,譬如外遇等,则无过错一方可多得财产。
    3、带小孩的一方一般会适当多分家产。

  •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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