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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边有一个企业是08年创立的,可是因为時间长时间了,因此国税局上查不出信息内容,地税局上显示信息早已销户,可是也查不到来销户時间,因此如今相当于说沒有国税地税的清税证明,工商局那边沒有证实也没法销户,如今该怎么注销企业,责任人失踪了,也联络不上他,因此才要销户这一企业。您好,我这边有一个企业是08年创立的,可是因为時间长时间了,因此国税局上查不出信息内容,地税局上显示信息早已销户,可是也查不到来销户時间,因此如今相当于说沒有国税地税的清税证明,工商局那边沒有证实也没

综合法律 2020-04-23 1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这个要看有没有依法组织清算,
      
    1、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筹建中的公司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但因筹建中的公司的一切责任应由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来承担。而公司一旦成立,出资人或发起人在筹建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
    由此可见,筹建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出资人才是用人主体,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由出资人来承担。出资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但当公司成立时,出资人雇用员工的行为将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
    因此,公司成立后,筹建期间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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