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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2006年在南京工作,户籍转移地是集体户籍,2007年11月购房,2008年6月和刚出生的婴儿一起把户籍放在家里,现在我卖房,户籍转移后购房的人能正常定居吗? 另外,我们搬迁的户籍可以继续放在工作场所吗,婴儿户籍可以放在工作场所吗?我和丈夫2006年在南京工作,户籍转移地是集体户籍,2007年11月购房,2008年6月和刚出生的婴儿一起把户籍放在家里,现在我卖房,户籍转移后购房的人能正常定居吗? 另外,我们搬迁的户籍可以继续放在

房产纠纷 2020-05-07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补偿主要是针对房子的,一般按户计算搬迁费,很少按人口计算。房子一般按原有面积计算,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办理即可。
    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可以不迁户,而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
    拆迁后买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而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
  • 买了小产权房,通常情况下不能落户口的。
    因为小产权房是没有产权证的,没有产权证就不能把户口落在房子上,所以不能落户。
    落户条件如下:
    1.人才引进落户
    2.购买住房落户
    3.积分入户
    每个城市落户的标准都不一样,建议你可以问下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问下
  • 关于离婚后户口的问题,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那要另当别论。
      根据有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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