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工伤发生在2018年6月,工伤发生在6级,但是社会保障局只给了我44080美元。这是合理的,因为我在2019年7月中旬退休了。社会保障局没有给予残疾津贴。请问是否有。

劳动纠纷 2020-04-27 2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一般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就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只能按照劳务纠纷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过公开答复,可以按照工伤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不存在补贴一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防城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