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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妻子患了两年多的支气管哮喘。10月15日,她在医疗机构里有针头,10分钟以上死于呼吸窘迫。我的妻子在注射前是正常的,但现在验尸报告说她的死与她服用的药物毫无关系。我们家在县卫生部门存放注射药物和信息时不在这里。我的妻子患了两年多的支气管哮喘。10月15日,她在医疗机构里有针头,10分钟以上死于呼吸窘迫。我的妻子在注射前是正常的,但现在验尸报告说她的死与她服用的药物毫无关系。我们家在县卫生部门存放注射药物和信

医疗纠纷 2020-05-05 15: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根据现有规定,所有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都应当由医师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这里的司法部门应当是指公安机关,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机关仅指行驶检察和审判权力的法检机关,所以笔者认为此处的司法机关换为公安机关更为妥当。笔者查阅了有关死亡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对于这里的死亡证明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此条例也可进一步可以证实,公安机关是有权出具《死亡证明书》的,问题是:
    (1)公安机关有权力认定一个人的死亡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现在对于判断死亡的标准和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公安机关是不是就可以随便宣告一个人的死亡来获取非法利益,显然这样的答案是我们难以接受的。若赋予公安机关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权力,如何防范公安机关滥用"生死权","被死者"又如何获得权利救济,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此外许多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只要加害人采取隐蔽的方式(比如小剂量多次投毒)作案,使人误以为被害人是病死就不会引起旁人的注意和怀疑,拿到死亡证明尸体经过火化或者埋葬后就真的毁尸灭迹了,犯罪事实就被很难被揭露出来。
    (2)其次公安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有能力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真正的死因吗?因为对于死亡的判断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单是关于死亡的判断在医学上就有脑死亡、心肺死等不同的标准,死亡的判定标准在医学领域至今都还没有定论,很明显没有医学知识的警务人员更加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资质。

  • 1.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4、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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