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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项目从北京到包头,价值4690,我是收据的收件人。快递公司没有发送一张,查询单号码,显示已签署(收件人与收件人没有关系)已被电话要求知道丢失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丢失的物品是否由负责损失的人签署?有一个项目从北京到包头,价值4690,我是收据的收件人。快递公司没有发送一张,查询单号码,显示已签署(收件人与收件人没有关系)已被电话要求知道丢失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丢失的物品是否由负责损失的人签署

消费者维权 2020-04-24 1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
  •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要能证明你当初快递的手镯情况,可主张按原价赔偿。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你已签收,则快递公司无任何责任。
    2、如果你还未签收,快递公司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赔偿不会很多。因为在你寄快递或他人寄快递时你已经和快递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有关赔偿责任的事项可以在你签字的那张纸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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