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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又于2011年1月20日撤诉 后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 于2011年6月7日也就是孩子高考的第一天再次起诉 和上次的理由一样 6月20日开庭 法官说距第一次撤诉不到6个月 等到2011年6月20日以后才行 无奈又撤诉了 可是我在6月26日那天再去立案时 立案法官说得等到2011年12月20日才能立案 请问 我在6月7日起诉时是不知道得等6个月的 立案法官有告知的义务吗 我再次起诉真的得等到12月20日以后吗 对家庭暴力无法忍受 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9-02 18: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离婚案件,原告在法院立案之后、宣判之前撤诉的,法院原则上都会同意。因此,只要是在判决宣告前,即使是开庭之后,在当事人自愿撤诉的情形下,离婚案可以撤诉。
  • 离婚案件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原告撤诉,被告不能申请反诉,不是反诉的概念,需要另行起诉离婚。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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