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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由于婚姻破裂,性情不和而离婚了,我由我妈妈养育,我爸爸在外面欠了一臀部的债,而且三天两头在我们家闹,还几回对我妈妈开展不法欧打,我真的累了,报完警,可没有用,我妈妈有一套房屋,我爸爸想要它借款,我妈妈不同意,他就对我妈妈开展欧打,我们家资产统统归我妈妈全部,而我爸爸却总是我们家打物品,我很烦恼,我该怎么做……我父母由于婚姻破裂,性情不和而离婚了,我由我妈妈养育,我爸爸在外面欠了一臀部的债,而且三天两头在我们家闹,还几回对我妈妈开展不法欧打,我真的累了,报完警,可没有用,我妈妈有一套房屋,我爸爸想要它借款,

离婚 2020-04-25 08: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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