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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院校的教师,今日早上跟校巴赶到院校,在高校食堂吃过饭,拿着半小盘子开水到公司办公室喝,来到教学大楼一楼时,很多二年级的中小学生在追逐打闹,撞倒我身上,开水把中小学生的脸烫伤了,开水也洒了我一身,如今小孩在手术治疗。我想问一下,是我多少义务?院校有木有义务?假如父母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有关赔付这方面儿,院校与我各占多少?我是院校的教师,今日早上跟校巴赶到院校,在高校食堂吃过饭,拿着半小盘子开水到公司办公室喝,来到教学大楼一楼时,很多二年级的中小学生在追逐打闹,撞倒我身上,开水把中小学生的脸烫伤了,开水也洒了我一身,如

诉讼 2020-05-05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作为学校,应当教育好学生要遵守学校秩序,不得打架闹事,因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校也是赔偿义务人,因此在案件中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3、学校在法庭调查及辩论中,主要是阐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应当不承担或少承担补充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一项责任是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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