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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提前准备卖一套二手房,买家给了我两万的预付款(并不是订金),如今我不愿意卖房了,现在我要负哪些法律依据?

综合法律 2020-04-27 1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你交付定金后开发商违约的,你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仍不能补偿你因对方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仍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①如果是正规买卖合同,而且双方已签字按了手印,那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将赔偿违约责任。
    ②违约的话可以和对方协商啊,要是协商不成只能诉讼,但是协议里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了,可以申请少给点违约金。
    ③看看卖方实际交付多少定金 ,要返还顶尖并且赔偿买房双倍的定金的 。如果买房违约 定金拿不走 ,不管是什么权属的房子都一样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收完对方定金后不想卖了,属于违约行为,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 买二手房交定金要注意什么,,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买二手房交定金要注意什么  
    1、要求出示委托协议  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要求出具委托书  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要求出具定金收据  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二、二手房买方应注意什么  
    1、要看二手房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和可靠,审查该房的“两证”相关文件,没有两证的房屋,不得买卖。  
    2、要看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如为共有,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根据规定,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同意。  
    3、二手房交易前,买方应当查看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有没有国家和南昌市行政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查封。  
    4、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5、要看所购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6、要看所购二手房的建筑面积是否准确无误,因为有时会出现所售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不符的现象,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产权证注明的为准。  
    7、应考察房屋的质量、地段、环境、价位和房屋结构、格局、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
  • “定金”与“订金”虽然在字面上只差一个字,但法律后果却相差甚远。“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对合同履行的担保的一定数额货币,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担保,目的在于促成合同的履行。“定金”一经给付,若给付的一方不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不能两者都同时选择适用。  关于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问题。《合同法》没有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而违约金就是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此赔偿损失也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应当并用,但是要受到限制,即两者并用时,不应使非违约方获取不当利益,通常以两者并用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理由如下:  
    1.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是不同的责任形式,定金罚则兼具担保和惩罚功能,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违约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独立于赔偿损失责任予以适用。  
    2.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赔偿损失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当两种责任形式并用时,可能出现定金担保利益和损失赔偿金之和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予以限定是必要的。  
    3.违约金并非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为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必须是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但违约金的适用仅以一定违约行为发生为前提,因此《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并不能推导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也不能并用的结论。  
    4.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金条款,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当事人选择定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按照前述两者不可以并用的观点,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救济。这样显然会引致《合同法》所保护法益之失衡,亦有体于公平原则。  当然,为有效实现定金的担保功能,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并用时,应首先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当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违约方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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