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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甲向我借钱20万元,以其房屋担保,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物权抵押担保。现借款已到期,甲未向我归还借款,于是我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拍卖抵押房屋。现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审查抵押权证等证据后可直接裁判拍卖房屋,属非诉讼程序。但同时认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依据。二是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债务,法院判决后再依据判决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屋。但依据该诉讼程序又不能够体现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立法精神。请问律师哪种意见正确?还有没有别的好办法

抵押担保 2018-09-03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诉不是不需提交起诉状的,却有困难可口头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连带责任保证的,银行可以起诉借款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死亡,银行当然要起诉担保人,讨回银行贷款。你称借款人去世后留有一定的财产,你可以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放弃继承,不承担任何责任。
    可协商解决,不行就向法院起诉继承人,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时效问题,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有个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两年内不起诉的,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自然债务仍是存在的,不是无效的问题,债权人仍可以向债务人索要。但诉讼时效也个起算点的问题,如果是欠条且欠条中没有其他还款截止日等约定,通常自写欠条之日起算两年。
    如果是写的借条但借条上已写清了还款日期的,则应从写清的还款日到期后第二天起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间,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或者从债务人同意偿还之日算两年。
      所以,本案中因为没有写清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要从主张债权之日或者债务人同意偿还债务之日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你这种情况可以起诉,不是上诉,上诉是指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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