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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妈妈在购置了常青花园四小区一套建面86.3产权房,12万余元。产权证户名小女儿,全款由妈妈支付。大女儿要求分得此房单独居住,交房后一直是大女儿居住。2010. 8.23日办理房产买卖交易过户,小女儿更名过户为大女儿。双方并未建立实际买卖关系。买卖合同金额1万元,最低评估值为41余万元。妈妈在大女儿分得上述房产时同意在小女儿适婚年龄将光荣村使用面积37平米和使用面积 70平方米两处的公房(价值相当于上述常青房产,且均是父亲(已百年)和妈妈的共同财产)由小女儿转让购置个人住房使用。2004.4.12日70平米的房产转让价128000 元,由小女儿自行购置个人住房。37平米的公房因出于妈妈没有单独住处的原因没有转让,至今没有过户更名。现妈妈购置的小女儿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大女儿后,大女儿不同意放弃37平米公房的继承权,或协商要求大女儿按2004年常青房产和卖掉的70平米的公房的评估值差价补偿,也不同意。妈也不敢表态。想咨询:1、小女儿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起诉常青房产的合同买卖关系,因合同明显不公平,成交价为1万元,且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口头承诺2、是否可以申请过户无效。

合同纠纷 2018-09-03 11: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 综合来看,如果是准备用于长期自住的房产,用房屋继承过户最划算,其次是房屋赠与过户。但是如果是将来房产还准备再次出售的话,由于赠与过户要缴纳高额的所得税,所以用买卖过户反而比赠与过户更划算。
    如果财产拥有者生前留下有效的法律文件,指定继承人,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当然,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 继承来的房子再出售,需要按交易额1%缴个人所得税。但符合规定的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馨窝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个人继承父亲的房产再出售时,购房时间可按发生继承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若购房时间已超过5年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在出售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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