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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9年签订,直到2011年12月31日,该单位未续签合同,2012年将继续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提议辞职,未签订经济补偿合同1?

合同纠纷 2020-05-08 0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工伤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发生工伤之后的待遇。经济补偿金是离职时的待遇。两者没有任何关系。
    工伤方面的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离婚中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1、经济帮助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权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应该说,经济帮助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由于男女生理差异,以及夫妻在家庭和社会分工上的差别,婚姻关系中的女方的经济地位往往低于男方,而且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也是不平衡的。这就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现象:从事家事劳动的一方,把时间和精力都倾注在家庭上,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牵制和影响,离婚后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而另一方由于对方的默默奉献而无后顾之忧,工作和学习素质和事业都得以提高和发展,离婚后生活水平反而提高。
    2、经济帮助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应掌握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a.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b.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c.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法律同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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