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手术玻璃残留2010.9.20因在家中摔倒,撞碎玻璃刺伤左手臂,后于青岛市解放军401医院进行臂手术,手术过程清理玻璃碎片和进行作品缝合。2011.2月本人感觉伤口处仍有痛感,用手摸后发现一块硬物,一碰即发生压迫性刺痛。后怀疑为玻璃碎片。后来3月份去青岛海慈医院检查,大夫的判断是,拍x片应该看不出来,用手摸及经验判断疑为玻璃,后建议我回401医院复诊。401医院外科门诊同样认为玻璃不吃光,拍玻璃未必能看出来,也是经验判断为玻璃。现在我考虑的处理方式:a.先做检查,再治疗。现在不清楚CT方式是否有效,除了CT外是否还有其他有效方式。b.直接做手术。手术取出为玻璃或因医疗责任造成问题的由医院承担相关责任;如果不是玻璃或医疗责任造成的问题,则由我个人承担。如果是医院责任我的要求如下。1.手术费及相关医疗费用全免。2.交通费:x元=公交车*n3.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青岛2010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98元/365天*14天(术后至拆线时间)=958.827元4.误工费:青岛市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49元(本人无固定收入)/365天*16天(14天术后至拆线时间+2天到海慈医院与401医院的时间)=1251.463元5.住宿费=z元6.医疗事故赔偿费用:y元=?共计:x元+958.827+1251.463+y元+z元=2210.29元+x元+y元+z元我想请教的问题处理方式我是按a还是b如果和先和医院谈,我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我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我是青岛本市居民,房产在本市,那住宿费是否应该包括?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怎么算?这个我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谢谢指教!

损害赔偿 2018-09-03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因特异体质而造成的医疗损害不属医疗事故,但根据你所叙述的案情,我认为你丈夫即使是特异体质,医院也有责任,因为医院在没有对你丈夫进行相应诊断的情况下就给你丈夫开药并不将你丈夫留院观察,让你丈夫去自行治疗,这就失去了及时停止用药防止病情加重的机会,医院在此方面显然有明显的过错。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共有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青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