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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3个月前做的义眼手术 当时医院说他那里能做 要把眼球摘除然后装上人工义眼台 3个月以后在安装义眼片就可以 而且还能动 我看他说的挺好就在他们医院做了但是事后就不是这回事了。从手术到出院一共7天当时出院我回到家就发现眼球缝合的地方就有个裂口 我给主治医生打了电话 他说没事 可能没消好炎症 说肉线掉是正常 ,叫我吃消炎药跟消炎点滴 我安他说的做的 等到3个月去他们医院去换义眼片,他们居然说他们医院没有义眼片叫我去别的医院,我是个小市民没办法只能安他说的做 他给我推荐了个换义眼片德医院,我就去了,但是到哪里人家说我义眼台暴露不能换义眼片,叫我跟我手术的主治医师说怎么处理 我又回去问了下说了下情况他说没事可以带义眼片 我又回到他推荐的那家换义片的医院,但是那家医院的大夫说不行不可以带叫我回去在养养 我给我的主治医师打电话问了他说那就在养一个月,我就又回家养了一个月 过了一个月我回到那家换义眼片的医院还是不给我带说义眼台暴漏的更严重了,可能需要植皮手术, 我又去问我的主治医师,吧具体的情况说了一下但是我的主治医师居然还说没事 京然给我写了个证明,具体我也不认识她写的什么叫我带给那个他推荐给我换义眼的医院,我照他说的又回到那家医院,那家医院看了那个证明就给我试戴了义眼片 但是效果跟我做手术前说的完全不一样根本就不能动 没办法我就没把义眼片带走 然后我就去了北京的医院,北京的主治医师说我义眼台暴露非常严重,必须摘除义眼台重新植入,而且这次摘除没有第一次的效果好我一听就傻了我想知道我的情况属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医疗事故官司打赢的几率是多少 还有就是请你们帮我打官司需要多少钱

综合法律 2018-09-03 1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呢?医疗鉴定专家指出,尽管不少医患纠纷源自院方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但是患方也应该清楚,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   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
    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第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
    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第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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