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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长期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怎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我父母生有6名子女,其中两个儿子。自两个儿子结婚20来年以来,两个儿子除了提供住所外,老人的生活都由我们姊妹4人供给。大儿子儿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并对老人经常恶语相向。更可恨的是他们掐断了老人的用水和入厕,让本来就生活不方便的老人无法生活。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不赡养罪?要通过什么法律手段才能解决?急盼回复,谢谢!

继承 2018-09-03 1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下: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n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n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不履行赡养义务有何法律后果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不尽赡养义务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有可能可分得房子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
    10、
    11、
    12、
    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
    (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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