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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99年去世,至今已有10年,父亲在母亲去世未满一周年就再婚,当时我提出将房产变更至我姐姐名下,父亲不同意,他再婚后完全变了一个样事事处处只想着继母,我于他再婚后半年出嫁,关系一度非常紧张,父亲在再婚的第三年得了脑梗塞要求我和姐姐每个月都给他赡养费,年节都得另给钱,后来还要求去住养老院,钱也要求我支付,万般无奈我要求给他换房子,继母当时就急了,扬言房子只有他和我爸能说,我和我姐没有权利过问房子的问题,至此关系破裂,继母和我姐还大打出手,从此继母在邻居四处散播我和我姐对我爸不好的谣言,我们不愿意登门,其他的邻居也认为我们不孝顺。现在我还是每个月给他200元生活费,基本上不来往,继母也把家里的大门更换了,我爸的手机也给停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爸给她立下遗嘱说房子使用权归她,法律上成立吗?我们家的房子是公产,也是我爸再婚前的房产,另外如果继母告我们不尽赡养义务,法律上有依据吗?那个家根本让人伤透了心,我根本不想回去,对我爸也心灰意冷了,请您给指点迷津,多谢

继承 2018-09-03 1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如果继母嫁过来以后,子女尚未成年,继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尽过抚养教育的义务,则当继母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时,子女就应象对待亲生父母一样履行赡养义务。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 不履行赡养义务有何法律后果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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