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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顾某、姜某因抢劫罪分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一审宣判后,胡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顾某、姜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请问:1、市中级法院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上诉的一审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可以作出哪些处理结果?

诉讼 2018-09-03 1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所以宣告时必须再次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规定有三层含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要求。  
    (2)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即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处理决定。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开庭审理。  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当事人亦同时提出上诉的情况,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不能仅审理抗诉理由或者上诉理由,在审理方式上则应开庭审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此,对上诉、抗诉同时提起的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1、法院择期宣判的,宣判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办案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合议结果来确定具体宣判时间。  
    2、法院择期宣判的案件,庭审完毕后,是独任审理的,独任审判员需要撰写判决书;是合议庭审理的,需要组织合议庭成员合议案件,确定判决内容。另外,判决书拟稿完成后,还需要庭长、院长签发、盖章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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