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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资单上注明:底薪2000元全勤100,职务加给200,绩效400(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满分100分,每分4元,例如得95分只能拿到380元,但绩效奖金400元只是从总工资里分出的一项,不是另外给的奖金).合计2700元.但公司以昆山最低工资690计算加班费690/20.92/8*1.5为平时加班费.双休为两倍.是否要以2700元计算才合法?合同上工资数额写:按国家标准元.这五年都是按类似计算.2006年工资单都在,但前几年的只有部份在。一.:我是否可要求按2006年平均加班小时数要求补发前五年所欠的加班费?还可要求50%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吗?同事说侵权行为一直延续所以不存在时效过期的问题可以随时要求仲裁和赔偿。请问是这样吗?要提供什么证据?二:公司要求每天必须提前15分钟到公司做操/打扫卫生/宣导和公司有关的事项,否则罚款10元。我们认为这15分钟公司得到利益却不算加班是违法的。是否可以要求补发这五年每天15分钟的加班费?并可要求50%赔偿?要何证据?有法律依据吗?三:我是否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拖欠加班费,并要求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是四个月还是五个月?(至今还在上班.)四:如果请您代理如何收费?

劳动纠纷 2018-09-03 2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按时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需要提供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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