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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6月1日起在一个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底薪是七百元/月,这其中也没有给我们交纳社会保险,当时说是要签劳动合同,可是一直这事拖着一直也没签,而且还从我们的工资里面每月扣一百块钱说是扣够五千元作为所谓的股金-(风险抵押金),但在去年10公司无故辞退了几名员工,当时这几名员工要求补发三金,另补一个月的工资,这也是员工的正当权益,公司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给这几名员工都补上了,2005年底的时候公司又放出话来说要是有不愿意干的提前讲出来,06年要实行新的薪酬政策,当时几名老员工都不干了,而且从入公司起的三金全部按200/月给补退了.今年1月1号开始,公司开会就说要给我们交纳三金,还要签劳动合同,而这每月三百多的社保金是全部从工资里面扣的,他们工资表上却改成了底薪七百(含三金).劳动者动合同至今也未给我们签.公司今年给我们几名没走的老员工是按管理层一千五,普通员工一千给补发了所谓的三金,说是剩下的还补呢,可是至今也未补..我们大家都觉得公司这种做法不对劲,我今年5月份也提出辞职不干了,现在已经离开公司,可是公司除了退了股金,三金不再给补了,截止2006年1月1日我在公司(除三个月试用期外)有16个月,应该补给我3200元,可是前面只给了一千块钱,说是集团公司的文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是留下来的员工一律不再补发三金,,而这个文件我们压根就不知道,也从来没有在职工会上讲起过.我每隔几天跑到公司要这个钱,公司负责人说也做不了主,打了个申请报告传到集团,一直未给批复,因为公司集团总部在武汉,说要等老总来处理这事,可是这两天集团老总已经过来了,我找了老总说要研究一下,没有一个准确的答复,这事就一直在拖着,公司还有几名和我一起进公司的老员工也交了申请报告,也想趁这个机会把这个事情给解决.

合同纠纷 2018-09-03 2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
    在薪资讨要过程中应当注意有关证据具的保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如考勤表或签到表、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
    当然,如果你因为公司没有发放工资而选择辞职更换工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但是一定要符合相关程序,避免使自己产生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首先,劳动关系成立,约定的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费,无论这个时间约定在白天还是完上。 其次,仲裁对9月的加班费不受理,但在法院应没有超过失效,法院会受理的。 再次,对
    9、10月的加班工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规定仲裁庭应裁决支付加班费。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加班费由约定从约定,没有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你可以去查阅劳动法上对此的详细规定。 很抱歉,由于这一阵忙,现在才给你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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