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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4年大学毕业分配到某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到2004年11月,本人申请经公司同意参加工厂改制并轨,后本人到山东自谋工作,可到现在我的改制手续也没有办妥,公司通知我一个月内回原厂报到,否则给予除名(劳动合同2005年4月1日已期满)。

合同纠纷 2018-09-03 2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1、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虽然你和公司没有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你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你和公司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入职申请表上没有劳动期限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如果你没有过错,也不是在使用期内、也不是不胜任工作,公司是违法解除合同,你是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多少取决于你在该公司工作期限的长短。
    据体参见劳动法第3章第22-28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谢谢你的惠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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