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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前年去世,去世后家中住的一套房产是在我父亲的名下,我母亲现在也已经84岁了,这房子应该是他们的共有财产,我也有部分的继承权,最近我母亲提出要我放弃我的继承部分,将产权改为她的名字,说以后看我儿子的表现在决定是否将房产给以他继承,我儿子现已26岁了,在南京工作。这套房产也在南京,我如果不做放弃的话,我母亲就成天的吵个不停,但我又怕写了以后她一旦听信了什么人的话,不将房产叫我儿子继承,那又将造成我们父子之间的矛盾激化,{我就一个儿子,他也就一个孙子}我很是为难,我想在写一份放弃证明的同时,让她也写一个东西给我,就是说:如果一旦她不让孙子继承这份房产的话,她就必须把我的应有的继承部分归还给我,因为我放弃继承权是因为她说最后这个产权是让我儿子继承的,如果她改变初衷我也可以收回承诺。不知这样是否可以?在法律上是不是能行?怎么办才更合适?望各位给予指教。谢谢!!

继承 2018-09-04 0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一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二是,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三是,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我国,继承的种类通常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为其他的个人或者集体。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公正主要时为了确定你母亲转让房产的行为时有权处分的合法行为,以避免以后关于产权争议等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交易安全和规范交易秩序。 由于你以及你爷爷奶奶都是你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当然你母亲也是),因此你父亲死后,房产中属于你父亲的部分便按法定继承关系处理(有遗嘱的按遗嘱),因此你父亲的继承人也享有部分产权。
    你母亲要单独转让该房产必须经过其他产权享有人的同意。如果你爷爷奶奶已经去世的,按程序也应有相应的证明,因此公正机构的这要求并没问题。最好通过你爷爷奶奶生前住所地的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为善。
    有些法定程序看起来有些迂腐或者多余,但它符合正义的要求!
  • 首先,如果当事人想放弃遗产继承,只需要书写一份放弃继承声明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如果当事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其放弃继承后,应该由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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