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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一家共有四个兄弟姐妹~两男两女~父母是典型的重视儿子~母亲因病瘫痪在床但头脑清楚~之后父亲分房只分给两个儿子~一个儿子一套房~女儿在分房时曾要过但没有分给~我妈妈每个星期一至五的中午我妈妈都会在娘家做家务~在父亲去世后两个儿子也分摊了父亲的遗产~介于房产遗产全由儿子分摊继承因此就商量今后母亲也由两个儿子管~我妈妈还是照旧每个星期一至五中午回去照顾家里~直到今年放寒假我妈妈才少回去了~不是不去是去的频率少了~两个儿子每人一个月轮着照顾~第一次轮到大儿子时他因病不能去照顾老人便委托两个女儿替下来~而生病的大儿子只是办着住院依旧每天正常上班~第二次轮到大儿子他又以患有心脏病怕晚上吓着为由不去照顾老人~只给买下成人尿不湿但去不回家照顾~小儿子便拿着房产证咨询律师~律师答:分房是父亲生前分给两个儿子的和现在四个儿女赡养母亲没有关联~四个儿女应当完全平等的赡养母亲~ 请问律师,我妈妈他们四个兄弟姐妹真的应该完全平等的赡养老人吗?如果我妈妈现在的确触犯了法律,请问触犯了哪条法律?还有我妈妈应该怎么做才是对的~希望律师给予帮助~在此我真诚的谢谢你!

继承 2018-09-04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其次,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指子女对父母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遗弃父母,指子女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父母,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60条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遗弃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按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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