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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一个朋友于201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朋友原来是外地人,14岁父母离异后随母亲来到本地,25岁母亲去世随继父生活,28岁结婚有一女儿(今年4岁),31岁也就是2009年与妻子离婚,女儿判给妻子,自己每月出300元抚养费。事故发生后生父,继父,离婚的妻子一起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对方给付:丧葬费21491元,死亡赔偿金213500元,小孩的抚养费34482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生父继父都是59岁没有抚养费,朋友的后事由继父办理已花去20000元。我想咨询一下各位,死亡赔偿金213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生父,继父,离异后的女儿怎么分配?女儿的抚养费34482元已经给小孩的母亲了。与朋友最密切的人只有他的亲弟弟一个,他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吗?期盼您的详细答复,谢谢!

继承 2018-09-04 1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 分配上,实践中通常参照继承法的分配原则,即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分配,同时兼顾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
    死亡赔偿金仅指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补偿,既不包括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也不包括丧葬费用。从这一方面,与死者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实际上可以提出两种赔偿请求,其一是死亡赔偿金,其二是必要的生活费,前者是精神赔偿,而后者是财产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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