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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奶奶同住10几年,由于拆迁我们分到一套使用权的公房,原本此房奶奶是授意给我父亲,无奈我父亲先与奶奶去世,故在2004年我通过奶奶同意购买了房改的产权并我是产权人。但此事我和我奶奶一直瞒住她的其他子女,因为子女们曾今为此房争吵过多次,我奶奶害怕此事暴露而影响到家庭和睦。2009年我奶奶突然猝死,在遗产继承上她的子女们知道我是产权人后,继续要求我拿出房子估价的一半来做为奶奶的遗产由他们均分,可我奶奶是猝死并无遗嘱说明遗产的分配,现请问目前的情况就我的房子而言,奶奶的遗产继承人们是否可以均分到房子估价的一半?关键是此房是否属于奶奶的遗产?在没有第三公证人的情况下更改户主是否符合法律?

继承 2018-09-04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你的问题,我对应回答如下:
    1、继承产生的条件是你父亲去世时;
    2、继承遗产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通常平均享有份额;就分割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可向管辖权法院起诉;
    3、诉讼时效未过,不存在占有人所得的说法;
    4、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没有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综上,本律师认为,你可以持判决书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属于你的份额。
  • 无遗嘱遗产继承法按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1、如果遗嘱亲笔书写,有亲笔签名、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有效。
    2、如果无效,此房屋就按法定继承处理,依法应当由父母、配偶、子女(含亲生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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