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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户的老公房,原系我父亲为承租人,同住人是我母亲和我们姐弟4人,户口薄上一共6人。91年父亲去世时,户口簿上还有4人,我大姐因结婚户口已迁出,但我和我二姐那时都因为家中住房情况不方便而在外面自己找地方租房子住(但户口仍在原地)。父亲去世后房子由我母亲继续承租,94年她用工龄和部分货币购买了房子的产权,之后我和二姐分别于96、98年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簿内仅剩2人户口。请问:现在我母亲是否对房产拥有全部处置权?如果没有,其他人拥有多少份额?如果其他人同意放弃权利,是否需要公证?

继承 2018-09-04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的案件。对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
    (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
    (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
    (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 房产证上面可以标注产权比例,共有产权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自行约定产权比例共同共有,并在产权证上面对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标注。
    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人是在房产证上确定的那个人。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字,谁就对房子有绝对的权利,当然就是包括处分权了。所以,你们把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儿子,但如果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话,房屋依然是属于原来的所有权人。
    此外,如果房产证已经作了变更写上儿子的名字,那么如果儿子是未成年人,抚养人、监护人只能对该房子作有利于儿子的处理并征得儿子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比如出售、抵押等。只有为了被监护人本人的正当利益,才能代其处分。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一般只包括出现重大疾病或是出国留学需一大笔钱等,父母作为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还必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公证。
      若处分该房产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父母在征得其同意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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