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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今年去世(母亲已在前几年去世)、没留遗嘱,遗产是房屋一套,存款一点,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现我弟弟一家在内居住,房产证在其手中,他不去办理过户,因为公证处没有我们到场签字就不给办,我们兄弟要求其给部分补偿才去签字放弃继承权,弟弟不给我们任何补偿,也不去办公证,就这么耗着,怎么办?

继承 2018-09-04 1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继承遗产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弟弟可以继承姐姐的遗产。《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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