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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很早就去世了,外婆有两个女儿,我母亲是大女儿,我还有一个姨。六年前因老人自己住不放心,所以我母亲把老人接到我家。当时对于老人房产的问题我母亲和我姨提过,如果她不接老人到她家养老,以后房产就归我家所有,我姨口头同意,说到那时给她多少钱就算多少钱。六年过去了,我母亲查出癌症,现已病逝。外婆家拆迁重建,2012年建好。我姨比较不孝,老人对她有很大意见不去她那里住,所以外婆现在依然和我还有我父亲住在我们家,我姨并未接走。外婆的户口在拆迁时已经转到了我们家这的公安局,现在并没有建立遗嘱。请问:1。如果没有遗嘱,将来外婆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外婆的财产分两个阶段处理:一是,外公去世后有个法定继承问题,外公的财产在第一序列继承人之间分割:外婆+母亲+姨妈;二是,外婆去世后外婆的财产有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姨妈+我(代位继承)。外公早已经去世,就是说该房产的一半应该由外婆 母亲 姨妈之间分割,但外婆和母亲也已去世,是否说这一半应该由我姨一人继承?第二阶段我和姨妈平分另一半房产?还是如果我外婆突然去世,外婆的这部分自动加到第二阶段的财产总数,由我和姨妈均分。而第一阶段我母亲这份我能否代位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房产总价50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我应该分到多少呢?还有,房子是12年9月建成,如果我外婆之前去世,补交钱才能拿到房,那应该由谁出呢? 2。法律上规定,有能力抚养而不尽抚养义务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和不分。但是你能否提供相关证据是关键。外婆户口在我家,这可以作为证据吗?期待您的答复

继承 2018-09-04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口头遗嘱的是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做出的,需要两个见证人,老人没有危机时刻,所以不属于口头遗嘱。老人生前曾多次说明房产由孙子继承,但是没有书面的遗嘱,孙子不可以继承房产,房产由老人的子女继承。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主张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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