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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前几天去世了,事情是这样的:早在80年代初期我父亲就和他前妻分居,在80年代中经过介绍和我母亲在一起,86年有的我,但是我父亲一直没有和他前妻离婚,和他前妻有两子一女,在我父亲和我母亲在一起后父亲的大儿子,二儿子有过多次殴打父亲,现在父亲已经病故,就在去年2010年7月还来打过父亲一次,然后父亲就开始病症加重,直到前几天去世,在有病期间他前妻未曾看过一眼,就在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当天说父亲可能熬不过当天,我拿着病危通知书让他们来看看父亲,他们都不来,父亲生前有两处房产,现在全都是他们在居住而我什么也没有,父亲在看病期间一直都是我和我母亲在照顾,现在为给父亲看病欠下一屁股外债,我现在应该怎么办,现在有一点就是我父亲当初没有和他前妻办理离婚,没有和我母亲办理结婚,父亲在临终前一个月字书了一份遗书,内容是:在他死后所以财产归我继承,我现在和母亲一无所有,现在想打这场官司不知道能不能打,请教下各位律师给见解下,我父亲没有和我母亲办理结婚,还有就是他们之前分居了几年才和我母亲在一起,而且他们多次殴打父亲,现在就抛开我母亲不说,就我现在来继承,这官司好打吗?

继承 2018-09-04 14: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甲再婚后与丙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属于甲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甲死亡,甲的房产若是拍卖,一半的价款是甲自己的,对这部分价款,甲的子女、丙都有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确定财产归属的关键是区分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论。就本案而言,财产1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2根据《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17条规定的“所得”是指权利取得时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即从1999年李女之父死亡时取得了继承权。此时,虽然两人分居且正在诉讼离婚,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尽管李女并未实际占有该遗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财产3,虽然在夫妻婚后即由夫妻两人实际使用,但是属于男方叔叔所有且一直未办理过户,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协议,现在车主否认赠与,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没有取得该车所有权,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分割。对第4项和第5项均属双方各自的专用品,且价值相当,根据婚姻法“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1、婚前协议,有签名,没按手印,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你所说的协议内容“男方婚前的所有债务为他个人债务,但是假如两个人婚后不和导致分开,债务的金额应全数计入婚后共同财产”无法理解清楚其含义,请将其中的意思给予明确,并且说明订立该条款的目的,因此你的第二个问题“我能不能把他所有的个人债务(包含未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来作分割吗?”现在无法作答;
    3、B楼的产权我认为你无权主张,首付款的支付你与丈夫及其前妻存在的是债务关系,而非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应作为你丈夫与其前妻的出资购房行为,在离婚时你丈夫与前妻对于该楼已经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其中一半应视为你丈夫的婚前财产,且在婚后你们未曾以夫妻共同财产对B楼进行出资,所以虽然按揭手续是在你们婚后办理,但这不能成为该楼属于你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依据,所以此楼你无权主张;
    4、你婚前借给他的购买B楼部分首付款可以作为借款要回;
    5、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引产,由于你存在过错,如果要求对方支付费用应该不会得到支持。经对方同意的,作为丈夫对你有扶养的义务,应当承担你引产的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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