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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看了网页对您的介绍,劳动争议方面是您的专长,所以给您写信咨询一些情况,希望能得到您的专业意见,在这里先谢谢您。我大致讲述一下情况:我在深圳市的一家注册资金为150万元的股份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从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将我从另一家公司拉过去的,这家公司也能算是比较正规的公司),职务是销售部经理,在3年多的工作中,我带领销售部门的同事,将一个新兴的新产品从0起步到年销售6~7百万(该产品的价值并不是很高的),并且在深圳市的重点工程(如会展中心)中大量应用,可以自豪地说,我们销售部门在基本不靠关系、不靠各种扶持的前提下,快速茁壮地发展着,我们的成绩斐然、我们的赢利水平很好。由于挺偶然的原因,我与这家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不过公司在我们进入时就为我们购买社保、工资也都挺准时发,奖金提成也都基本能兑现(公司要结束前的情况),所以我也并不很在意是否签定劳动合同。靠提成、奖金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目前销售行业普遍的现象,这对公司的管理对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两方面都有很大的好处,但同时销售人员的奖金、提成在劳动合同中能详细明确反映的却不多,而我因为没有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很多东西更是靠信用来解决。2005年初,该公司法人代表私下找我说了这么个事:因一些原因(其中有他上级公司的也有他个人打算的原因),我们这部门将要萎缩直至关闭,并邀我去广州成立一家新的做同样产品的公司任法人代表,其中股份有他20%、他姐20%、他弟10%、我10%、一些专家和其他投资者40%,后经过实际的了解、接触,我感觉不是很合适,就没有接受这个邀请。事情还是按他们的计划在进行着。在2005年5月初,我们部门的总经理“突然”口头宣布我们这部门将要解散,并通知我们后续的收尾工作要进行直至完成(最主要的就是完成手头的业务并将款项结清),但从6月份起,我们的工资将改为深圳市最低保障工资699元,减去社保后为611元后(没有与我们重新签定合同也没有书面通知我们解聘,我的社保还是按正常工资时的比例交纳)。既然事情公开了,我就将我个人应得的提成等事项向我们部门的总经理提出来,并表示我经手的项目没有拖欠款项,结清提成等事情后我要提前辞职。我们部门的总经理应该也向上面汇报了这件事情,开始他们表示要到整个部门的所有应收款项基本收完,到时才考虑我们的奖金、提成等事情,可一段时间后却表示不会再有奖金或提成了。于是我在2005年8月用电话向劳动局监察部门咨询,大致地反映我的情况并了解到公司在没有重新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改变工人的工资是违反劳动合同的,我将这个信息结果向我们部门总经理反映了,但他们并没有改变做法。由于我跟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奖金提成等对我有保障的书面的东西就没有了,所以我只能退而求其次,要求发放被拖欠的工资,但还是未果。于是我在2006年1月中旬正式向劳动局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在调解阶段该公司发给劳动局的回复传真表示:一.公司的销售部是进行停业整顿所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二.我本人故意找各种理由推脱不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三.传真告知即时解除我的劳动关系。2006年1月25日我正式办理了劳动仲裁的申请。2006年2月10日接到通知,仲裁委员会接受了仲裁申请,我前往办理了所有手续。事情的情况基本是这样。

仲裁 2018-09-04 1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被胁迫、欺诈利诱、订立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
  • 你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1、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未为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
    2、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即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5个月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3、不必担心公司损毁合同,因为如果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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