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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7月毕业的大学生,毕业之前曾与湖北一所高校签定三方就业协议(上有我毕业学校,工作单位及我个人的联系,备注写着如一方违约赔另一方2000元人民币,再无其他)按校方要求我于8月15号报道并被开始培训,9月初开学,这期间一直没签正式劳动合同.9月10号校方要求签合同,但由于一些原因我决定辞职.并交了辞职报告,校方给我提出两条解决方案:一是按我不是他们的职工处理,即按协议给他们交2000元可给我办清所有手续;二是按我是他们的正式职工处理,他们给我发这段时间的工资但我必须按合同规定给他们交15000元(合同规定,一年5000,三年).当时协调不下来,我就写了分委托书让一个朋友代办,自己来无锡找工作.到现在他们的说法还和上面相同.

合同纠纷 2018-09-04 1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签三方没约定违约金,没有法律效力
  •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如果学生本人不按三方协议就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三方协议,学生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双倍赔偿,学生不能找到满意工作的,用人单位要继续执行协议。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以上法律条款,违约金的适用只适用于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禁止,除此之外,单位无权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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