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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曾在广州某公司做销售工作做了3年现在已经被公司解聘在我做销售工作期间我负责的客户有10万元货款没有收回离职时公司以此为借口扣下了我的应发的其他业务的提成奖金1万元这些提成对应的货款都已经收回在我的要求下公司给我出具了一张证明写明在2004-2006年共10074元的风险金工资为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业务提成在我将所有经手的客户销售货款收回后予以发放如有未能收回的我将承担50%的货款损失在以上提成中扣除并盖上了公司的公章。在签订工作合同时合同上也注明如在离职时有货款未收回的负责此笔业务的业务员将承担50%的货款损失此同是在未经双方商量的我已经签了字合同未在劳动部门备案不知有没有效是否霸王合同对于我的客户欠款情况是这样的共两个客户共计10万元货款在我离职时已欠款1年以上于是该公司对欠款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盖上了该公司公章但是估计收回货款的难度很大我公司也不肯对该公司提起法律诉讼在我对该公司发货时负责发货的不仅有我的签字也有总经理的签字,总经理才是最终的发货确认者而且我认为公司扣下来的1万元提成工资是我做其他业务并收回货款后的应得提成公司不应该不给我.希望丁律师帮帮我

劳动纠纷 2018-09-04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劳动者结清工资。
    劳动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但无须申请。
    如果是在试用期,则三天内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法律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能依法按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行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先行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仍不履行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务工受伤后,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证明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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