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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5年毕业的大学生,2005年7月份签约到抚顺市一家国企工作,来的第一天就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实习期为一年。2006年2月23日,人事科通知我说刚来的时候签的合同他们找不到了,要我重新签一份,正好此时我有跳槽的想法,所以我就一直没签,给拖下来了。合同中只约定“在我部服务年限为满五年的毕业生不得解除与我部的劳动关系,否则根据合同约定年限每提前一年需缴纳赔偿金1万元”,并没有明确标明实习期间违约的赔偿问题,但是在招聘的时候,人事处的处长曾经说是实习期间的违约金是5000。

合同纠纷 2018-09-04 1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内,提前三天申请就是合理的,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了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的,以及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不仅要支付违约金,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有承担赔偿责任。
  •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劳务派遣合同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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